視聽資料暨設備服務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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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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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館視聽資料及各項視聽設備,均採開架式服務。 2. 視聽資料離架,請辦理借閱登記;資料如欲借出館外,請持閱覽證到服務櫃檯辦理借出手續。 3. 借出之視聽資料,未能於期限內歸還者,第一日為恩典日,第二日起每天每件需繳逾期金新台幣5元整。 4.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嚴禁複製本館所有的視聽資料,違者一切法律責任由借閱者自行負責。 5. 請保持視聽資料之清潔,勿用手碰觸光碟亮面,並謹防刮傷。 6. 借閱之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或損毀者,需負賠償之責。賠償辦法為: 1).購買同一視聽資料歸還。2).無法購得者需照原價三倍賠償。 7. 欲使用館內視聽設備需至櫃檯辦理使用登記,填寫使用單。每次以兩小時為限,得續借延長一小時,但若已有下一使用者登記,則不得續借。 8. 本館視聽設備不接受預約,讀者必須在使用前才至櫃檯辦理使用登記。 9. 借用視聽設備須依本館指導方法妥善使用,並愛惜使用設備,如有不當使用毀損情事,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款額則視實際情況由本館會同有關單位議定簽請館長核定賠償之。 10. 於館內使用影音資料時,請務必戴上耳機及輕聲細語。 11. 本館各項視聽設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搬移他處。如有特殊需要,則須經館方核准。 12. 使用完畢應依循正確程序關閉機組電源,並至櫃檯歸還借用物品。 13. 本館視聽席位特為視聽資料之閱聽而準備,請勿他用。 14.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本館服務人員勸阻不聽者,服務人員得請其離開本館。(201606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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