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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收藏家捐贈的珍貴書籍影印本,是否可以開放閱覽或借閱?

著作權法並不處罰單純購買或受贈「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重製物(盜版品)」的行為。圖書館將館藏著作提供閱覽或出借,雖然不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但依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6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會被視為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因此,若是圖書館明知其館藏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重製物,而以讓與或出租以外的方式散布,或為了散布的目的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因為可能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因而產生損害,被特別規定為一種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此外,由於我國已加入WTO,對於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加以保護。即使是國外人士的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許多捐贈人之所以認為其影印本可以捐贈,可能來自於外國人著作權不受保護的想法,但目前我國已因加入WTO而採取回溯保護的制度。因此,除非圖書館可以確定捐贈人所捐贈的影印本已經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否則,即使是他人捐書予圖書館,亦應予以過濾,有侵害著作權疑慮的著作重製物,即不宜接受。若經評估認為有典藏價值,則請勿對外公開閱覽或出借,待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經過後,再行提供相關服務。

(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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