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圖書館可否把館藏視聽資料借給教師於課堂教學播放?
老師在課堂上為了教學的需要,若是播放沒有取得公開上映權的公播板視聽著作,有沒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一般談到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規定,多半會想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本條的規定只限於「重製」,立法時並沒有把「公開上映」的行為也納入,無法透過本條的規定主張。但以下的二種途徑,可能可以尋求合理使用的空間:
一、教學目的的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本條規定以「引用」的方式,將視聽著作納入自己的教學或研究的著作中,並非不可能。例如:在教學的簡報中插入一小段視聽著作。在這種情形下,必須嚴格遵守「引用」的原則,也就是必須有自己主要的論述,再配合視聽著作的一小段作為輔助論述或說明之用,這時候因為教師所自行創作的教材,只是「引用」視聽著作,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該教材本身即為一個合法獨立的著作,自然能夠在課堂上被播放、利用,甚至放在網際網路上使用。但必須注意,不能夠大部分的教材內容都是在播放視聽著作,會違反本條的規定。若有使用多媒體從事教學活動的教師,可以活用本條合理使用的規定。
二、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上映: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規定適用的要件為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由於教學是屬於經常性的事務,較難被認為屬於「特定活動」,因此主張合理使用,僅限於在非日常教學的課堂,屬於配合學校特定活動而公開上映的情形才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