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際圖書互借服務辦法
台灣神學院圖書館館際圖書互借服務辦法
2006年館務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修訂
第 一 條 台灣神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展本館圖書資源,加強與其他圖書館之合作關係,以圖書互借
方式為全校師生提供服務。
第 二 條 服務對象為本校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學生持學生證及教職員工持服務證,均可至本館辦理借用
『館際圖書互借證』。
第 三 條 每人同時能借用各合作圖書館各一張借書證,書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用該合作館之借書證。
第 四 條 借書證使用期限為五日,及一日寬限期,使用借書證逾期不還者,圖書館得暫停其借書權利,並需繳
交滯還金;每逾一日,繳交新台幣五元,以此累加,至證件歸還,繳清罰款前,不得再次申請借用。
第 五 條 在本校被凍結借書權利者,暫停借用借書證權利。
第 六 條 讀者須自行至合作館借書還書,本館不代辦借書還書之手續。
第 七 條 借用人遺失借書證,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第 八 條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情事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並由借書證申請人負責還清該
證所借圖書。
第 九 條 使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應遵守該館借書規則、滯還金、遺失賠償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
者,得隨時取消其借閱資格及凍結在本校的借書權利。
第 十 條 借書證之借閱圖書範圍,借閱冊數及期限,依各合作館之規定辦理;不提供續借、預約之服務。
第 十一 條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借出之圖書,如遇對方圖書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用人於指定時間內
歸還所借圖書。
第 十二 條 畢業生離校或教職員工生離職時,需還清各合作館之圖書後,方准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本館簽定「館際圖書互借協議書」性質相同之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