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學研究學院圖書館個人研究桌使用要點
115.10.07館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台灣神學研究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學生進行論文撰寫,特設立個人研究桌,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另訂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當學年畢業且需撰寫論文之道碩、音碩、靈碩全修生,均可申請。下學期申請時間,同時開放給次年畢業班辦理「候補申請」,本館先進行畢業班抽籤並公布結果,給予其調整座位(換位或共用一桌)之時間;調整後如仍有空位,再對候補申請者進行第二輪抽籤。
三、申請時間由本館公布:
| 申請時間 | 研究桌使用時間 | |
|---|---|---|
| 上學期 | 6月初到期末考前 | 08/01-01/31 |
| 下學期 | 1月初到期末考前 | 02/01-06/30 |
開放位置、使用桌次及數量由本館決定。
四、使用規則:
(一)使用人需按排定之桌號使用,不得任意與他人交換或轉讓;如欲與他人共用,請事先告知本館。
(二)使用人利用本館之各類館藏資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館藏資料使用時間若不超過一天,可免辦理借閱手續,惟閱畢應自行放回書車待上架。
- 未辦理借閱手續之館藏資料請勿放置於研究桌。
(三)每張研究桌之使用人需填寫使用時數表,每週至少需使用12小時;遇假日者,依放假天數占5日之比例折算應使用時數,放假達3天(含)以上,當週不列入計算。連續三週未達應使用時數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四)置於研究桌之個人圖書,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五)使用人有維護本館公共空間整潔、美觀之責任;研究桌可放置個人圖書,惟不得放置圖書以外之物品或食品,亦不得將其當作個人儲藏室堆置紙箱。
(六)凡違反使用規則,經口頭告誡二次仍未改善者,本館有權取消其該學年研究桌使用資格。
(七)被取消使用資格者,請於兩天內清空座位給候補者使用。如研究桌有空位且有意重新申請者,仍須先清空並恢復為公共使用,下週(第二週)起重新遞交申請,由本館進行審核。
五、使用期滿使用人應將研究桌清空,超過使用期限未遷出者,本館有權自行處理,且不負保管責任。
六、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